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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征[1996]251号 1996年6月1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保证我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平稳、顺利的开展,现就换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本市国税系统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受理机关为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任何机构代其受理此项工作;
  二、纳税人按规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坚持自愿原则,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税务咨询机构代其办理,各级受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或代理人)换证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和条件,公开告知纳税人换证的各项手续,规定和注意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纳税人换证时接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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