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地税征[1996]第68号 1996年7月26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需要,加强税源管理,做好一九九五年底内资企业换证后的发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内资企业的征管实际情况,市局决定自七月二十六日至九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一核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范围
凡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办理换发税务登记手续,或已办开业、变更税务登记手续,但尚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内资企业,均属于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件范围。
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组织形式
对市内四区属于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件范围的内资企业,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前由各基层局负责打印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后,由市局征管处负责打印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对属于外区、市、县的内资企业,除地税五分局负责征管的市属及市属以上的内资企业的打印及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与市内四区相同外,其他内资企业打印及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一律由各区、市、县地税局负责。
三、税务登记证号码的编制
此次核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是由国标6位行政区域编码(其中 ,前4位统一为2102,第5,6位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各区市县的行政区域编码)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全国统一代码组成,共15位编码。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企业工商证照号码与统一代码一致,在编制税务登记证号码时,可参照工商证明照号码。工商证照号码与统一代码不一致,应以统一代码为准。
四、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步骤及方法
1、自七月二十六日至七月三十日,为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准备阶段。本阶段由市局进行工作布置、发布核发税务登记证通告,由各基层局确定内部工作形式,组织分工和进行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各项准备工作。
2、自八月一日至九月二十五日,为核发税务登记证实施阶段。本阶段内纳税人应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如无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或批文、发票领购簿和国家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到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无误后,应当依法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回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对既无《营业执照》又无国家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仅持有关部门批文的注册税务登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出具《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限期到其主管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统一代码证书,手续齐全并经审核无误后,应予以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