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应尽量避开测量标志,规划定点审批时应着重考虑,确实无法避开的,需拆迁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取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通知委托管理单位停止管护,迁建工作应在标志所在地、县(市)及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其迁建费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第四条,在市辖区内未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而另建坐标、高程系统,不予审核批准,不准提交用户使用,并责成施测单位返工重测。否则取消测绘资格,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予测绘工程费2-5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第十七条测绘资料保密制度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家保密机关,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查处。对擅自复制、转抄、转借的测绘资料应全部没收销毁,并处予3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不按规定汇交测绘资料副本或目录的建设单位或测绘单位,对其所测成果不予审查批准,不得用于建设项目设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给《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给予通报批评,限制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测绘活动,并停止提供测绘起算成果。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第十八条,未经初审和审查批准所出版发行的各种地图均属非法编绘,责令其停止出版发行,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停止编绘1-2年及处以非法收入的1-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凡无合法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及个人,不准在我市承担测绘任务,违者,立即责令停止其测绘活动,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测绘工作费2-3倍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超越证书核定业务范围及限额的,立即责令停止其测绘活动,取消该项目测绘资格,建议上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其1-2年的测绘活动或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技术设计书未经审批、测绘产品未经检查验收者,责令停止测绘活动,限期补办,不服从者通知建设单位不予支付测绘工程费,所测成果不予批准,不得提供使用,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测绘工程费2-3倍罚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