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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

  凡承担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市测绘任务的测绘单位,必须持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市测绘资格证书》或《云南省单项城市测绘许可证》。
  实行收费的测绘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并依法进行测绘。
  第二十一条 承担测绘项目不得超越所持《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及限额。严禁擅自提高或压低收费标准,最大优惠幅度不得超过《测绘收费标准》的15%。严禁测绘工程转包,严禁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测绘工程。
  第二十二条 凡超越本部门测绘业务范围,承担其他测绘项目任务而进入我市的测绘单位,应根据测绘项目所在地,专业类别必须到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证,合格后提交《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及技术设计方案审批;同时按财政厅、省物价局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有关标准,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测绘工程费10%作为测绘管理和测绘基础设施补助费。用于测绘技术方案审查、提供测绘起算点成果资料、产品质量检查验收以及计划外测量标志维护补助费等。手续齐备后领取《昆明市单项测绘工程许可证》方可实施测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凡已有合格测绘资料的地区,严禁重复测绘。已有合格测绘资料的地区虽有局部现状变化,一般不安排重复测绘,由原施测单位作局部修测或补测,确实变化较大的区域按测绘规划更新换代。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规划道路红线,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定点放线、验线,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专业城市测绘单位施测,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承担。并建立城市规划管理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凡施测单位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建立的各类基础测绘、城市测绘及其他专业测绘等级以上平面控制点及高程控制点,大地重力点等都必须办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并将其副本汇交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保护。
  基础测量标志及指令性专业测绘测量标志保护费,由施测单位隶属关系同级财政安排。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测量标志,不得破坏或迁移或在测量标志附近进行有危害测量标志稳固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活动。对故意破坏或盗窃测量标志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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