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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

  对城市专业测绘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术设计方案审批、测绘成果、成图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成图及城市专业测绘成果、成图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基础测绘资料由施测单位,城市专业测绘资料由施测单位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专业测绘成果由建设单位汇交成果目录;建设工程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经市测绘行政
  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交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有关单位提供使用。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成图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测绘图件需要复制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提供图件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复制成图逐一登记造册,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携带出境有关昆明市辖区内的保密测绘成果、成图应事先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后再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凡编绘与昆明市辖区有关公开出版的地图、专题地图、书刊附插地图、交通旅行导游图及绘有昆明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其他地图等,应事先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认证,并提交编制设计方案及样图,经初审同意后再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最后提交正式出版图件二份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对测绘成果质量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测绘项目管理权限及项目所在地向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仲裁,当事人对处理仲裁不服的,可按《测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测绘资格认证:对市级(含市级)以下测绘单位申报《测绘资格证书》,须先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分别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凡进入本市行政辖区内承担基础测绘或其他专业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必须持有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测绘资格证书》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发的《专业测绘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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