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6]29号 1996年5月21日)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机构设置问题
在内外税制尚未完全并轨之前,各市地要保持涉外税收的相对独立性。凡已成立涉外税收管理机构的市地、县应保持涉外税收机构的稳定,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充实人员;没有单独成立涉外税收机构的县(市、区),要指定专职或兼职涉外税收人员负责涉外税收工作。
直接负责直管户征收管理的市、地级涉外税收征收机构,目前,其征管范围和格局继续保持不变。
县(市、区)一级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直属征收分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征收管理权限不得下放到农村基层征收单位。
各类嫁接型外商投资企业,均应纳入外税机构管理。
二、关于人员配备问题
直接管户的市地和县级的涉外税收征收机构为一线征收单位,其人员配备可不受机关行政管理人员编制的限制。各地在充实涉外税收人员时,应注意选拔政治素质强、又了解国内外税收法律、熟悉国际会计规则、懂外语的干部从事涉外税收工作。
三、关于征管改革问题
涉外税收征管改革应与内税改革同步进行,在税收征管改革中,涉外征收机构可以在统一的征收厅中单设涉外窗口,受涉外分局领导,并与征收大厅双重管理。该窗口既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销售发票、提供咨询,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申报。该窗口人员输入的有关信息可以上网与内税一起统计上报,同时也可以就涉外税收的有关信息单独统计上报。
四、关于严格执行涉外税收政策问题
一方面,各地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违犯国家统一规定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应立即向上级反映并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