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通知
(鞍政发[1996]25号 1996年5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发(1994)43号文件和《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鞍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府决定,对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租金从1996年6月1日起,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提高到0.80元。每户房屋租金的计算方法按《鞍山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实施办法》(鞍政发[1993]28号)执行。浴盆的附加租金每个每月增加0.20元。
二、租金提高后,凡是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所在单位从提租之月起,按1995年末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一次核定给予职工每月3%的住房补贴,随工资一并发放。发放住房补贴仍按《
鞍山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后发放住房补贴实施办法》[鞍政发(1993)26号]执行。
三、对离退休干部,原则上仍按市政府《关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离休干部予以照顾的暂行规定》(鞍政发[1993]24号)执行。在规定标准内的住房,个人负担部分为1993年4月1日提租后的全部月租金(即按全市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37元计提的租金,新增租金按在此基础上提高的租金),照顾的对象、范围、条件、比例和有关政策不变。
对由市总工会发给特困证职工证明和70岁以上退休职工中的孤寡老人的住房,按鞍委办发(1994)47号文件执行,调租后新增租金,由企业给予补助;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连续三个月开不出工资的企业由房屋产权单位予以免收。
四、对租住公有住房超标准部分,继续实行加租办法。住房使用面积超过限额标准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以上的,其超标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0元计租。1993年4月1日房改方案实施以来新分配的住房,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50元加收超标租金。
五、全市房屋产权单位按新的标准调整租金,必须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报批的内容包括:住房总建筑面积、总使用面积、户数、应收租金总额、住房补贴标准、提租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