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平抑粮食价格基金、副食品生产
基金实行申报缴款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6]25号 1996年6月3日)
为适应本市税收征管的改革,加强对经市府批准实施的本市平抑粮食价格基金、副食品生产基金的征收工作,自1996年1月1日起,上述两项基金实行由企业申报缴款的办法,纳入市级附加收入。为此,我们制定了《平抑粮食价格基金、副食品生产基金申报表》,供缴款单位、财税机关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填报范围
1.本市市属、区属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内省联营、内资股份制企业和中央、外省市在沪企业)。
2.本市实行自收自支的市属、区属国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外省市在沪的上述事业单位)。
二、免征基金范围
1.亏损单位;2.福利工厂;3.尚在基建的新单位;4.外地来沪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5.农场局所属郊县单位;6.部队、学校等办的三产单位盈利抵顶财政预算经费的;7.差额预算、全额预算事业单位;8.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9.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离退休回聘人员。
三、征收标准与时间
属征收范围的企事业单位,按上年平均职工人数,平抑粮食价格基金每人每月3元、副食品生产基金每人每月5元计算,每半年度征收一次。上半年度根据6月份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有盈利的企业征收,亏损企业暂缓征收;下半年度根据年终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有盈利的企业征收(上半年度缓征收的应予补征),亏损企业免征(上半年度已征收的应予办理退还手续)。微利企业因征收基金而亏损的,亏损部分免征。申报缴款时间为申报期次月的1日起10日内随同流转税纳税申报表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申报缴款。由区财政局征管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在申报期次月的1日起至10日内随同所得税申报表按主管财政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申报缴款。户管变化的原中企处和部分四分局征管的企事业单位,由接管财税单位负责征收。
四、缴库办法
上述两项基金使用《上海市附加费缴款书(通用)》缴款入库,并在缴款书的预算级次中注明“市级’,在项目名称栏内填入“平抑粮食价格基金”或“副食品生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