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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各种纳税资料,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逐步实现集中式数据处理,各基层税务所主要负责核定定额、信息录入、税务检查、违章处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巡回征收方式

  第二十七条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本市地方税务机关为方便边远地区的纳税人纳税,加强对临时性,小额纳税义务人的管理,可采取巡回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二十八条 巡回征收的税种及其适用纳税人的范围应以本规定其他征收方式以外的税源管理为主,具体适用范围由各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巡回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可以不另行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 巡回征收方式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完税证或定额填写完税证。
  第三十一条 采取巡回征收方式一般由税务机关直接收取支票或现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支票、现金管理规定妥善审核保管支票、现金,及时按规定汇总缴入各级金库。
  第三十二条 巡回征收方式中发现有具备本规定其他征收方式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纳税人完善税务登记,财务核算及办税能力,及时采取其他税款征收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列五种税款征收方式对同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同时采取。
  第三十四条 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现的减、免、退税事项,按照国家税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应付给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的手续费,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提退,并返还给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
  第三十六条 各种税款征收方式的具体规定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发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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