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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定义务,在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同时,从所持有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代为汇总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
  (二)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定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代为汇总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
  第十条 根据《征管法》及其《细则》以及《暂行规定》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在办税事项中以普遍义务在进行纳税核定时予以明确,不再发给代扣代缴证书。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扣缴义务人辅导税收政策,发放代扣凭证及相关报告表等资料,并认真加以管理。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是否发生扣缴事项,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自核自缴及其他税款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只要税法规定有扣缴义务的,应按本规定同时确定代扣代缴征收方式。

第四章 委托代征征收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细则》三十二条规定: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依照税法规定代征代缴各项零散税收。
  第十五条 委托代征的税种及代征代管的范围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的需要必须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的,须报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受托人以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受托人代征资格统一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由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细则》三十二条和《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委托代征征收方式的受托单位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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