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 根据《方案》和《暂行规定》,我市地方税收的税款征收基本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即:自核自缴征收方式、代扣代缴征收方式、委托代征征收方式、巡回征收方式、定额征收方式。
第四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款征收方式,由本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及其派出的税务所根据本规定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第二章 自核自缴征收方式
第五条 自核自缴征收方式适用于
《征管法》及其
《细则》所规定必须建立财务核算制度的生产经营性纳税人,是我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中税款征收方式的主体。
第六条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尚不具备财务核算条件,实行其他税款征收方式的生产经营性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创造条件,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向自核自缴征收方式过渡。
第七条 实行自核自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财务核算人员,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自行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申报,填写缴款书,自行到开户银行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八条 实行自核自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根据《暂行规定》,采取以下两种纳税申报方式:
(一)能够正确履行各项办税手续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通过邮政部门进行纳税申报;
(二)新办企业和尚不能正确履行各项办税手续的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到指定地点上门进行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逐步提高办税能力,向邮寄申报过渡。
第三章 代扣代缴征收方式
第九条 按照
《征管法》及其
《细则》的规定,代扣代缴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具有普遍义务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