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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对已经立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应当列入全市住宅建设计划。对“以地补路”项目、复建房项目优先安排建设。
  对已划用地红线,长期不办的项目,每年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计委、规划、土地局联合组织两次清理,发现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公告收回。
  八、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由市政府公布。基准地价调整由市土地局、物价局研究制定,按规定申报批准。在土地出让中,实施楼面价。
  居民拆迁出城须向拆迁单位收取差价。差价标准由市拆迁办会同市物价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方案由建委会市物价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按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都要承担20%以上的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所有建设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应有20%的房源作为微利房(或折算为费用)上交市政府。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市物价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九、修改市政府宁政发(1995)87号文件中“以地补路”计算方法。现“以地补路”计算方法为:下列4项费用之和等于应抵冲的市政道路建设费用:
  1.经评估审准的土地出让金(上交部分除外);
  2.按规定减免的规费;
  3.居民拆迁出城安置的差价费;
  4.商品房面积的20%微利房由政府收购(或由开发单位交纳微利房与商品房的差价)。
  1993—1995年底前竣工的道路其“以地补路”项目,均按市政府宁政发(1995)87号文件精神办理;自1996年起“以地补路”项目,一律执行本规定。
  十、提高拆迁居民一次性定居率。年内在旧城范围内除市政建设项目及“以地补路”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要从严控制(如能安排拆迁居民一次性定居的可批准。)
  今后除市政建设项目外,拆迁居民一次性定居率达到60%方可批准拆迁。以后将逐年提高一次性定居率。市政建设项目也要逐步提高一次性定居率,力争用4—5年的时间实现我市拆迁居民基本一次性定居。
  十一、本规定所指旧城,是指明城墙范围以内的地区;所指主城,是指绕城公路以内、长江以南的范围。
  本规定所指住宅,是指普通多层住宅(九层及九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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