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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110号 1996年6月24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2号)及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外函[1996]0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换证范围、时间、手续。经批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埠“三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均应自1996年8月1日至1996年9月2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企业应符合下列规定和手续,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1.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2.原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及主管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3.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新的税务登记表。
  对未取得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企业,各主 管税务机关不得核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责令其限期向技术监督部门取得;对未取得统一代码证书的外国企业和外埠“三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和京国税征(1996)24l号文件规定开具《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对逾期或未按上述规定履行换证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纳税人识别号、原税务登记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码使用问题。经研究,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埠“三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此次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均以国标统一代码码标识作为纳税人识别是税务登记号码,即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的9位统一代码,并在其前面加挂六位行政区域码,共十五位代码,六位行政区域代码均以企业注册地址进行确定,新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一律打印在税登记证及其副本和税务登记表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原七位税务登记号码继续使用,用以纳税人进行纳税占取及有关税务事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5位代码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止,自1997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并分别打印、填写在副本和税务登记表上。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亦依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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