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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

  五、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除应提交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下列证件:
  1、出租人应提交的证件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
  委托代理出租时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需提交的证件境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境内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境外人士的护照或回乡证明;
  境外单位的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5天内,按下列规定持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1、除浦东新区外、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房屋租赁(以下称涉外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2、除涉外房屋租赁外的其他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3、浦东新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包括涉外房屋租赁,由浦东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租赁的,应在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的5天内核发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证》),并通知税务机关。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退还给当事人。
  七、 取得《房屋租赁证》后变更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八、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房屋转租由转租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九、 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应在领取《房屋租赁证》后7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其中,城镇私有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应按《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缴纳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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