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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收入库统计口径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及税收入库统计口径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284号 1996年7月5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准确掌握和监控私营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和落实工商税收计划的完成,现就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入库及统计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向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工商行政管理费的有限责任公司(不交工商行政管理费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时,均视为“私营企业”。
  1、上述企业在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使用加盖戳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税务部门根据戳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源及入库统计。
  2、《申报表》和《缴款书》加盖戳记的印章,由各区、县局计会科目自行刻制,分发给管辖上述企业的税务所,由各税务所在现有《申报表》(包括附表)的右上方和《缴款书》各联次标题空白处和预算科目“款”“项”处加盖戳记(式样附后),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各区、县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重新明确私营企业所得税税源和入库统计口径,同时做好本通知执行前各项业务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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