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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制度的通知

  四、年检组织实施
  (一)纳税人自查
  国家税务局主管征收机关组织纳税人在一、二月份自查,自查出的问题应立即纠正。自查后应向征收单位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报告书》(见附件一)。
  (二)国家税务局组织检查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在三、四月份组织人员对所辖一般纳税人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可采取调账和实地检查的办法。按照年检内容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以下一般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一是全年销项税额小于年度进项税额的;二是全年应交税金较少,税负较低的;三是全年应税销售额与业户规模不相称的;四是年度中间有严重偷、骗税或申报不实以及存在专用发票违章等问题的;五是在专用发票管理、使用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检查完毕后,各国家税务局主管征收机关将年检情况进行整理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报告书》,报县(市、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科予以审核认定。对经年检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和标准的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专用章”戳记(见附件二)。并把年检情况作为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升、降级的主要依据。
  (三)年检问题的处理
  1、对年检中发现一般纳税人违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有关规定处罚外,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六个月内停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其限期健全专用发票使用制度,逾期达不到要求的,报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整改期间,不得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2、对年检中发现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国税机关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停止专用发票使用权,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3、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国税机关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停止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一般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健全完善会计核算,整改期间不得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限期内达到要求的,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报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更换税务登记证。
  4、对年检中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逃税案件和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专用发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一般纳税人,除责令正常补缴税款和罚款外,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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