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制度的通知
(鲁国税流一[1996]49号 1996年7月17日)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使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对全省一般纳税人实行年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凡上一年度(公历12月31日)前,经各级国家税务局审批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均属本年度年检范围。
二、年检时间
每年一、二月份为一般纳税人自己检查时间,三、四月份为国家税务局检查时间。
三、年检内容
(一)检查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情况
1、一般纳税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一般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分支机构、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租赁承包等企业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和条件。
(二)检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
1、是否按规定的税率和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2、是否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销项税额;
3、是否按规定申报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4、是否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三)检查一般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1、是否按规定配备管票人员,做到专柜存放,专人填开,专账记录,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2、是否按规定正确填开;
3、有无虚开、转借、伪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
4、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情况,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声明作废,有无不按规定携带外出使用专用发票情况;
5、有无拆本使用或损(撕)毁专用发票情况;
6、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附有购货方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或购货方退回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
7、是否按规定缴销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