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6]31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6]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地方税收征管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完成征管范围调整工作。
这次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是在总结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巩固财税体制改革成果,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应看到:这次征管范围调整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困难多,因此,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精心做好这次征管范围调整工作,以便为下一步征收管理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为此,市局要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分局的协调及征管资料的交接工作。
二、关于征管范围问题: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96]39号文规定,征管范围调整以后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是:
1、涉外税收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
2、个体集贸税收根据税款归属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它税收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是考虑加强征管,避免交叉,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等,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凡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它地方各税(含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局代征。除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税种外,其他负有缴纳营业税和其他地方各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集贸市场税收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三、关于管理体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