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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方案

  4.核实资金。指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在清查资产、产权界定、资产重估价值后的企业法人财产实际占用量进行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处理,城镇集体企业依据清查、界定、重估的结果填制《资金核实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于12月10日前上报同级税务部门核准,于12月20日前上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确认。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损失超过500万元的统一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核批。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汇总单位于12月30日之前完成全部清产核资报表数据的汇总上报。
  5.登记产权。指按国家有关登记产权的规定,对经过清查、重估、核实、界定后城镇集体企业法人占用的财产,在1997年1月底之前依法向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登记。
  (三)检查总结阶段:要求在1997年1月份完成。
  城镇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之后,要对企业的工作情况,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总结,要针对清产核资发现的有关问题,相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检查的基础上,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政策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各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的总结于1997年1月20日前上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1.本市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有关清产核资的重大问题由市清产核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具体负责清产核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并由市清产办牵头,组织经委、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协调小组。整个清产核资工作按企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和资产关系分级分系统进行。
  2.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应健全和加强原有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本系统的清产核资工作,并与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
  3.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单位要建立以法人代表负责领导的工作班子,具体组织本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4.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部门、地区及城镇集体企业,都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工作经验和有关意见或建议,通过工作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或阶段工作总结的形式,及时报送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以便交流经验,纠正缺点,改进完善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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