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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方案

  三、试点工作的目的要求
  集体企业户数多,情况复杂,清产核资工作难度较大,为了积累经验,探索方法,先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其目的要求是:
  1.摸清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办法。
  2.探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基本工作方法,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和办法。
  3.取得组织领导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经验,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探索路子。
  4.取得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数据录入、汇总、处理和分析等工作的经验。
  四、试点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参加1996年试点工作的城镇集体企业清查资产的时间点统一定在1996年6月30日。整个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阶段进行,全市要求在1997年1月底结束。基本工作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要求在9月15日前完成。
  1.召开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会议,传达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本市1996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
  2.确定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的企业名单。
  3.各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实施意见。同时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
  4.组织业务培训。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对区、县、局的清产核资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区、县、局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要求在12月底前完成。
  1.资产负债清查。即对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占有的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对企业、单位的所有者产权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结果按统一规定填制清产核资统计报表,以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为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在10月15日以前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
  2.产权界定。即对城镇集体企业提出界定申请的有关企业进行产权界定,对城镇集体企业法人财产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在清查资产的基础上,按照《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规定》,由企业填制资产所有者界定表,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汇总后,在10月30日前报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机构会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查批准。一时难以完成的,先进行清产核资,后进行产权界定。
  3.资产价值重估。即对城镇集体企业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企业应建立有领导、财务、设备管理人员组成的资产重估工作组,按照《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集体企业用)的规定系数,主要不同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1月15日前,报分管税务部门核准。各区、县、局于11月30日汇总上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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