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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方案

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方案
(沪清产办[1996]第14号 1996年8月14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文)精神,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财政部清产办《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任务及目标
  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安排就业、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也碰到不少问题和矛盾。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整个公有制经济的情况,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推进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客观上需要弄清“家底”,明确产权关系。因此,在完成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搞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总体任务是:摸清集体企业资产存量及结构状况,核实财产价值,理顺产权关系,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强化企业基础管理,推进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集体资产运营效益。主要工作目标如下:
  (一)全面摸清集体经济“家底”,推进建立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统计体系。
  (二)重估主要固定资产价值,促进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
  (三)核实各个城镇集体企业的法人财产占用量,对清出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进行处理。
  (四)开展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促进理顺产权关系。
  (五)对城镇集体企业资产产权进行登记,依法确定其归属。
  (六)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的基础管理和经济核算等制度,促进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1996年清产核资的试点范围
  按照财政部清产办“先行试点、摸清问题、积累经验、探索方法、研究政策、逐步推开”的工作方针,本市1996年首先选择少数行业和区县进行试点,目前初步拟定轻工控股公司、供销合作社、徐汇区、杨浦区、南汇县的大部分集体企业、单位;松江县的农村信用社、供销合作社直属集体企业;面上其他行业和区县,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试点单位的条件:(1)领导重视,清产核资机构比较健全;(2)态度积极,主动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3)企业经营效益、财务状况良好;(4)企业规模较大。各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清产核资试点名单,于8月25日前上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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