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业务收支结余明细表有:本表反映发票管理所报告期内全部业务收入、业务支出、收支结余的明细情况表,列项目金额按"业务收入"、"业务支出"、"收支结余"的二级明细科目有关数字填报。各项目本期收入减本期支出等于本期结余,各项目累计收入减累计支出等于累计结余,本期累计结余合计金额等于"收支结余"期末余额,年终累计结余等于年终"收支结余"转入"结余基金"中的贷方发生数。

第五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本所负责人指派人员监交或上级单位派人协助监交。
  二、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凭证和登记帐目的,必须填制和登记完毕,对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及其它应交待的事项,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交的详细交待清楚,接交人应继续办理,不得借故推托。
  三、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应将下列主要事项造具清册移交:
  (一)有关印鉴;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
  (三)有关的材料、文件、规章制度;
  (四)库存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资料。上述清册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分别盖章,各执一份,以备存查。
  四、年度内会计移交,接替会计必须使用移交的帐簿,连续记帐,不得自立一套新帐。
  第十二条 发票管理所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票管理所年终形成的会计档案,应装订成册,并整理成卷,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二、发票管理所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做到存入有序,查找方便,保管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