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收支结余明细表有:本表反映发票管理所报告期内全部业务收入、业务支出、收支结余的明细情况表,列项目金额按"业务收入"、"业务支出"、"收支结余"的二级明细科目有关数字填报。各项目本期收入减本期支出等于本期结余,各项目累计收入减累计支出等于累计结余,本期累计结余合计金额等于"收支结余"期末余额,年终累计结余等于年终"收支结余"转入"结余基金"中的贷方发生数。
第五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本所负责人指派人员监交或上级单位派人协助监交。
二、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凭证和登记帐目的,必须填制和登记完毕,对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及其它应交待的事项,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交的详细交待清楚,接交人应继续办理,不得借故推托。
三、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应将下列主要事项造具清册移交:
(一)有关印鉴;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
(三)有关的材料、文件、规章制度;
(四)库存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资料。上述清册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分别盖章,各执一份,以备存查。
四、年度内会计移交,接替会计必须使用移交的帐簿,连续记帐,不得自立一套新帐。
第十二条 发票管理所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
会计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建立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票管理所年终形成的会计档案,应装订成册,并整理成卷,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依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二、发票管理所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做到存入有序,查找方便,保管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
会计法》和《
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