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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3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任意涂改、撕毁、抽换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4记帐凭证按月依顺序编号,一组会计分录使用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应在顺序号后面编列分号。记帐凭证要定期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八条 会计帐簿
  1发票管理所必须设置总帐和有关明细帐。
  2总帐按照会计科目名称设置;明细帐按照第七条会计科目核算说明或总帐的补充需要设置。
  3发票管理所必须及时记帐、结帐和对帐。总帐与明细帐之间,帐簿与实物之间、帐簿与报表之间要求做到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4登记帐簿要做到摘要清楚、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端正、数字不跨位跳格。
  5记帐形式。各地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多少采用科目汇总表记帐形式或凭单日记帐核算形式。

第四章 会计报表

  第九条 一般规定
  1发票管理所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2发票管理所的会计报表按编制时间分为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按编制单位分为单位报表、汇总报表。
  单位报表是各级发票管理所根据帐簿记载编制的会计报表。单位报表按季编制。
  汇总报表是地、州、市发票管理所根据本身及所属各县市发票管理所的报表,汇总编制的会计报表。汇总报表按季编制。
  3会计报表必须数字清晰、内容完整、上报及时、文字说明清楚,不准弄虚作假,伪造数字。
  4报表编制后,应该进行复核,报表与帐簿的记载,必须核对相符,报表与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必须衔接。 
  5县、市发票管理所的会计报表,应在上报地、州、市发票管理所的同时,抄报本局领导。
  第十条 会计报表的各类格式及报送时间。
  1本制度按照工作需要和会计核算的内容要求,设置报送资金平衡表和业务收支结余明细表(格式附后),其他报表,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设置。
  2会计报表报送时间
  (1)各县、市、发票管理所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每年终了后15日内报出单位报表。
  (2)地、州、市发票管理所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年度报表。
  3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本报表是反映发票管理所报告期末各会计科目金额的会计报表;本报表的年初数均按上年决算的资金平衡表的期末数填列,期末数按各会计科目的总帐余额或有关明细帐余额数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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