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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4号科目 票证周转金
  本科目核算本局拨付的周转金。拨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贷方余额为实际拨入的票证周转金数额。
  第25号科目 固定基金
  本科目核算因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而引起资金的变动情况。增加或购入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调出或报废固定资产按原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月末贷方余额与"固定资产"借方余额相等。
  第26号科目 业务收入
  本科目核算各种业务收入,收入实现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支结余"科目。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入"、"普通发票收入"、"发票管理费收入"、"税务登记费收入"、"验证费收入"、"发票罚款收入"和"其他收入"7类设置二级明细帐。"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前6项以外的各种收入,包括销售其他票证、银行存款利息、票证溢余和报废固定资产残值收入等。"其他收入"可按收入项目设置三级明细帐。
  第27号科目 收支结余
  本科目核算各种收入抵减各种支出后的净结余总额。
  月末结转收支结余时,应将"业务收入"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贷记本科目;将"业务支出"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月末贷方余额为净结余,借方余额为净损失。
  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净结余总额(或亏损总额)全部转入"结余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28号科目 结余基金
  本科目核算结余资金的收支。支出或向下级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年终结余转入时,借记"收支结余",贷记本科目。月末贷方余额反映未用完的上年累计结余基金数额。

第三章 凭证帐簿

  第七条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编制记帐凭证依据的初始书面证明。发票管理所办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合法并符合国家政策、法令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内容;未经审核或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财产、款项的收付和记帐依据。
  2记帐凭证。记帐凭证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而编制。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须与原始凭证完全相符。记帐凭证具备的基本内容: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应在记帐凭证摘要栏内作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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