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发票管理所会计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票管理所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购领、结存情况,监督发票管理费、税务登记费、验证费和发票保证金的收入和支出,维护财经纪律,保证票证和各项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发票管理所应当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强,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担任会计工作。
第四条 发票管理所采用借贷记帐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本制度适应于全省各级发票管理所。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六条 为保证各级发票管理所核算口径的统一,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开设帐户进行核算,明细科目各地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序号 资金运用类 序号 资金来源类
01 银行存款 21
02 现 金 22 上级拨款
03 应 收 款 23 应 付 款
04 库存票证 24 票证周转金
05 固定资产 25 固定基金
06 业务支出 26 业务收入
27 27 收支结余
28 28 结余基金
第01号科目 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结存数。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结出余额。月末与银行对帐单逐笔核对,如有差额须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