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发票管理所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票管理所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购领、结存情况,监督发票管理费、税务登记费、验证费和发票保证金的收入和支出,维护财经纪律,保证票证和各项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发票管理所应当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强,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担任会计工作。
  第四条 发票管理所采用借贷记帐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本制度适应于全省各级发票管理所。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六条 为保证各级发票管理所核算口径的统一,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开设帐户进行核算,明细科目各地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序号 资金运用类 序号  资金来源类
  01  银行存款  21  
  02  现  金  22  上级拨款
  03  应 收 款  23  应 付 款
  04  库存票证  24  票证周转金
  05  固定资产  25  固定基金
  06  业务支出  26  业务收入
  27        27  收支结余
  28        28  结余基金

  第01号科目 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结存数。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结出余额。月末与银行对帐单逐笔核对,如有差额须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