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6]096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会计制度(试行)》经多次征求意见并在全省征管科长会议上讨论,已作了补充修改,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发票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是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在今年6月底前,以地、州、市局为单位,组织所属县、市及城市分局,举办1期发票管理所财务会计业务培训班。
二、各地、州、市、县(分)局要对机构分设时至1995年12月31日止所收取的发票工本费、管理费、税务登记费和验证费再进行一次清理,并将决算余额转入新帐。
三、对1996年1月1日以来应收的发票工本费、管理费、税务登记费、验证费和应上缴上级支出的帐务,各地要按本规定进行调整。
四、各地要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启用新帐簿,其中"资金平衡表"和"业务收、支、结余明细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其余帐簿各地自行购置。
五、从1996年1季度起,各地应按本制度所附格式编报新的报表,原有报表及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和加强各级发票管理所的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发票管理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94)湘价费字第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家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票管理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内部发票管理的基础工作,正确核算反映有关收入和费用的收支、上缴情况,实行财务监督,制止铺张浪费,防止贪污挪用,保障资产安全,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