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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199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征[1996]15号 1996年5月8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征管范围调整后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税务登记的范围
  1995年第2季度,全省已对国有、集体、私营等所有制的企业纳税业户进行了第一步税务登记、发证。这次税务登记、发证的范围为个体工商业户(包括不足起征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发证工作另文通知。
  二、税务登记、发证的程序和手续
  (一)个体工商业户按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各项登记内容,加盖印章后,并附上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等,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要地方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业户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及其所附资料认真审查核实后,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或省及市地地方税务局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发证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证件一律由发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鲁地税[1995]第5号文件的规定统一编号。并按照规定在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上粘贴业主或持证人照片,加盖钢印。
  (三)个体工商业户的原税务登记证件要在发证同时予以收缴。属于国、地两局交叉管理纳税户的原登记证件,经省国、地两局协商确定,由国税局收缴。自1996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业户的原税务登记证件一律废止。
  (四)省地税局将就这次税务登记、发证工作通告全省。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省地税局《通告》要求,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停止供应发票。
  (五)属于地税部门征管范围的纳税人,其税款征收由地税局实行委托国税局和其他法人代征的,也必须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征收按照《省地税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本、副本、铝合金框)和税务登记表,由省地税局集中统一制作发放。工本费收取标准仍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227号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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