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
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6]31号 1996年5月27日)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财务税收处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纳税问题
城市信用社转为城市合作银行后,在国家没有新的文件规定以前,仍应按照原来独立纳税的各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同时,原城市信用社城建制转为城市合作银行后,不能享受新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城市信用社盘存损失的处理问题
城市信用社当期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及报废净损失,在取得有关部门鉴定证明后,应填报“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连同资产盘存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报经上级主管国税机关按下列审批权限批准后予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城市信用社处理财产损失在2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城市信用社处理财产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国税局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具体审批权限。
三、关于城市信用社贷款呆帐损失、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核销的管理问题
城市信用社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符合国家规定核销条件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按下列审批权限批准后,予以核销,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负所得额时扣除;当期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每笔(一个借款单位或人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贷款投资为一笔,下同)不满5万元的,由县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准予核销,并报上级国税局备案;当期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坏帐报失和投资损失每笔满5万元,不满10万元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并报省国税局备案;当期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每笔满1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准予核销。对个别城市信用社发生的呆帐损失、投资损失较大,用其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核销相应损失的部分,经基层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层报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可在营业外支出中核销。
四、关于城市信用社的公共积累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