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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临控工作的通知

  4.在坚持以自核自缴为基础的申报纳税制度的同时,不断规范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的工作,并逐步扩大范围,从源泉控管的角度强化对零散税源的监控;
  5.通过四位一体的税务检查,不断发现和查处税款流失的漏洞,在组织收入的同时做为税源监控的主要补充;
  6.充分利用北京市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数据口径,建立联系制约机制,加强整体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以现代化手段来实现统一高效的税源监控;
  7.在税收会计改革的基础上,完善科学简便的税收统计分析方法,实现税源监控的综合汇总与考核评价;
  8.通过以行政执法监察来促进廉政建设的同时,不断规范税收征管的行政行为,以减少或防止由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与过失而造成的税源监控的漏洞;
  9.充分利用政府有关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与信息,搞好工作的协调与融合,使税源监控成为社会综合经济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10.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我市产业结构的变化,不断提高税源监控的调整与预测能力,为社会和纳税人服务。
  为此,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分管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实际,逐一落实以上工作内容的操作方法。
  四、税源监控作为一项综合性征管业务工作,其整体工作的部署、协调、综合与评价的任务主要由市、区(县)两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承担,而实现税源监控的工作主体在各基层税务所。为此,各区(县)局、各分局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策划并指导基层税务所结合所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情况做好税源监控工作。市、区(县)两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各业务处室(科、室)都负有税源监控的职责,征管法制部门和计会管理信息部门是税源监控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
  五、开展税源监控的工作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全体地税干部在学习《北京市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对本通知所明确的税源监控的概念、作用、内容、职责、方法、评价与要求进行系统的培训;
  2.市、区(县)两级地方税务机关尽快建立健全各项征管基础工作制度,并按照市局关于征管机构设置和公务员职位设置的统一要求,明确征管机构与征管职位的职责;
  3.根据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源监控的主要工作内容以及各项征管制度的规定,各区(县)局、各分局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的税源监控工作流程、职责权限、汇总方式及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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