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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抛锚车辆牵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抛锚车辆牵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1996]第180号 沪财综[1996]42号 1996年7月18日)


  你局[1996]沪公后第25号《关于调整道路清障车辆牵引费收费标准的函》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减少交通堵塞,保证道路畅通,同意本市抛锚车辆牵引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辆每次250元。对个别无法牵引的车辆,按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结算。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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