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力三轮车
和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为改善我市交通环境,加强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特作如下通告:
一、每天早七点三十分至八点三十分、晚十六点到十八点,禁止人力三轮车在人民大街、解放大路、西安大路、长春大街、新发路通行。残疾人专用车在上述街路上行驶必须走右侧的非机动车道,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二、人力三轮车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三、非残疾人和未经批准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运营。
四、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牌、证齐全方可上路行驶,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