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两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综[1996]28号 1996年5月3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6]8号文件精神,现对1996年能源文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起停止征收“两金”。对以前年度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部队欠缴的“两金”,都应按规定补缴。
二、对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不得擅自减免,符合政策规定,确有困难无力补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