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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有关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办法》中所指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的全部收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所指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为了便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按定率办法缴纳和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按《办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市局京地税企[1995]184号《关于1995年企业所得税一季度预征工作的通知》中所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换算表”直接找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换算表”附后)。
  (三)《办法》第三条规定:“鉴定为按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按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改为“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多退少补。”
  (四)《办法》中对于全市六种行业企业按照不同的地域规定了不同的纯益率,现考虑到各区、县的实际情况,将部分行业纯益率作适当调整。
  1、由于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性较大,可在全市范围内实行5%一7%统一的纯益率。
  2、近年来由于商业批发企业利润率较低,对利润率确实较低的商业批发企业,各区县局可根据各批发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办法》中规定的商业企业纯益率基础上最多可下调2%。
  3、《办法》中所指的“饮食服务业”。按照营业税的税目确定,即: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由于服务业中的各业利润率高低不一,对利润率确实较低的服务业,各区县局可在原纯益率的基础上适当下调两个百分点。
  (五)关于企业亏损的弥补
  1、1996年以后被鉴定为乙类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及执行定率征收办法期间的亏损;但鉴定为乙类企业以前年度已经税务部门批准或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可继续弥补到期为止。
  2、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乙类企业上升为甲类企业的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可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弥补。
  (六)实地定率征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帐务处理
  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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