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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
率征收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218号 1996年5月2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市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各区、县局非常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和实施,做了大量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截止3月底鉴定工作基本结束,为了使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从而达到制定《办法》的最终目的。根据前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尚需完善的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企业类型的鉴定及管理工作
  (一)各区、县局对已鉴定为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乙类企业,在今年三季度所得税预征前按照市局《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时应注意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2、对已经鉴定为乙类企业的,原则上不再调整,但对在鉴定过程中有明显失误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部门重新审核鉴定;
  3、在同一区、县内,同一企业的不同核算单位之间鉴定、定率工作要尽可能协调一致。
  (二)为了严肃鉴定办法,经税务部门鉴定为乙类企业的,由区、县税务部门对其正式下发《通知书》(鉴定表不再由企业留存,《通知书》的格式由各局自定)。
  (三)切实加强对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管理。
  实行此《办法》后,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管理,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帮助企业建帐建制,加强财务核算,逐步过渡到查帐征收以达到征管改革总体目标的要求,即建立以“自核自缴”为基础的分类申报纳税制度。为此要求各区、县局在每年核定乙类企业的基础上逐年减少20%的比例(不含每年新审定的乙类企业,下同)。此项工作作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一项具体措施,要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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