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全市工业企业实行厂级领导民主评议制度。每年评议一次,信任票不足60%的,一般要予以解聘或免职。亏损企业的厂长、经理从任职之日起,一年不能减亏50%,任满二年以上不能扭亏的,一般不能继续任职。对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现任班子扭亏无力的企业,实行职工民主选举厂长,公开招聘或组织调配。企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群众意见较大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监督,继续搞好三项制度改革。
五、各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扭亏增盈。取消不合理收费,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搞摊派,拉赞助,减轻企业负担。对亏损企业的一切检查,必须经市经委和财政局共同认定同意后,方可持证进行。行政执法部门收费、罚款要依法进行,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依法查处和纠正各类行政违法行为,严重的予以通报。
六、计委和财政局按大、中、小型企业类别,分别核定企业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由企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核定各种消耗定额,实行超定额现金领料制度。
七、对亏损企业实行“六不准”:即不准用公款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干部买住房;不准购买小汽车;不准发放各种形式的奖金;不准向上浮动工资;没有完成扭亏任务前,领导班子成员不准调离企业,不准提拔重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犯者要严肃查处。
八、在全市工业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中,全面推行邯钢经验。实行联利计酬分配方式,把职工工资分为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占60%)和风险效益工资(占40%)。创利多的企业职工收入相应提高,分配时上不封顶。当年亏损的企业停发一切形式奖金和非政策性补贴;第二年亏损,而且不能比上年同月同期减亏50%以上的,全厂减发风险工资50%;连续亏损三年,第三年又不能比上年同月同期减亏50%以上的,全厂减发全部的风险工资。待企业盈利后,可按原减发额增加企业的风险效益工资,作为职工联利计酬的奖励资金。企业厂长可拿职工平均奖金的3―10倍。减发工资时,在岗职工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九、对亏损企业进行“关闭、停产、兼并、转产、联合、租赁、破产、拍卖”等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亏损额超过工资总额一倍以上,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企业,要依法实施兼并或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