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工业企业
扭亏增盈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
(鞍政发[1996]29号 1996年6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工业企业扭亏增盈是保持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强化扭亏增盈工作是实现“两个根本转变”,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做好扭亏增盈工作必须与“三改一加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促进扭亏增盈工作取得成效。根据我市亏损企业现状和实际,现就加强扭亏增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实行领导干部、综合部门、金融单位帮扶亏损企业扭亏制度。市级领导继续坚持每人重点帮助一户亏损企业扭亏增盈。市扭亏增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帮扶一户骨干企业和一户亏损大户,并实行集体风险抵押金制度,每个成员单位交纳扭亏风险抵押金5000元,由市扭亏办负责成立成员单位帐户。年末,亏损企业减亏的不奖不罚;每增亏10%扣罚1000元,直至全部扣除,扣罚款上交市财政;完成扭亏增盈责任制目标,市财政按风险抵押金两倍奖励。帮扶单位要成立帮扶小组,抽出一名领导同志任组长,企业主管部门选一名中层干部任副组长,并由帮扶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指派具体工作人员,重点开展帮扶。
二、实行扭亏工作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局长是承担扭亏责任的主要责任者,党政正、副职实行个人风险抵押金制,每人交纳扭亏风险抵押金1000元。年末,完成扭亏增盈责任制目标,由市财政对各工业局按个人风险抵押金两倍奖励,县(市)区财政对同级领导按个人风险抵押金两倍奖励。没有完成扭亏增盈责任目标,按年度经济责任状扣罚,取消机关达标竞赛一等奖评选资格,个人风险抵押金上交市财政。
三、实行企业党政正、副职扭亏风险抵押金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标准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上年度的全部工资额的50%。当年完成减亏、扭亏任务者,企业按个人风险抵押金等额给予奖励;实现扭亏为盈者,企业按个人风险抵押金的两倍给予奖励,继续存入个人风险抵押金帐户,并由企业代交个人所得税。未完成扭亏、减亏任务者,按个人风险抵押金50%予以扣罚;出现增亏者,个人风险抵押金全部扣罚。以县(市)、区、局为单位建立亏损企业党政正、副职扭亏风险抵押金个人帐户,专人负责,待责任人调离或退休时,按帐面净额一次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