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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市户外广告进行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市户
外广告进行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6]157号 1996年6月19日)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各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团体: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经营行为,经研究决定,今年第三季度对全市户外广告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和重新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登记的范围
  凡在本市区域内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自设性户外广告和公益性户外广告均属此次清理登记的范围。
  上述所称经营性户外广告,是指具备发布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置的户外广告。
  自设性户外广告,是指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自我宣传为目的,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只限宣传企业形象、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不得含有所经营商品的品牌名称)。
  公益性户外广告,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受上述单位委托的具备发布资格的广告经营者,以公益宣传为目的所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清理登记的目的
  通过这次清理登记工作,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广告法》,规范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行为,提高广告发布水平,健全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制度,促进我市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清理登记的步骤
  (一)学习自查阶段(7月10日--7月20日)
  通过召开全市户外广告清理登记工作动员大会以及各区县工商局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组织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认真学习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各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要进行认真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随《广告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工商局(分局)。自查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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