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
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6]45号 1996年7月19日)
一、关于计税工资是否包括临时工工资问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临时工工资,因此,在计算企业的计税工资时,临时工工资包括在内。
二、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支付给代办员的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保险企业支付给代办储蓄、保险业务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不包括在企业的计税工资,应在代办手续费用中列支,其中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列支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准予据实在税前扣除。
计算代办手续费的代办储蓄平均余额应扣除金融企业职工在代办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
三、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税前扣除的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问题
下列贷款不得提取呆账准备金:
(一)国家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
(二)委托贷款;
(三)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
(四)金融机构之间的互相拆借贷款。
四、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所占有资金的计息问题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凡没有明确资金来源,且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数额之和大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按对外贷款计算利息收入。
五、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问题
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包括代其他单位收取),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均应纳入计税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电业局向县电业局收取的管理费、网管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