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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关于免征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福利企业房产税的含》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关于免征市民政工业总公司
及其所属福利企业房产税的函》的复函
(沪地税地[1996]28号 1996年5月14日)


  你局沪民企[1996]第5号《关于免征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福利业房产税的函》悉。经研究,为体现国家对残疾人员生活与工作的关心和照顾,减轻福利企业经济负担,稳定职工情绪,针对福利企业的这一种特殊的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福利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和从事生产假肢、残疾人专用器具的企业的自用和出租房屋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附:

上海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福利企业名单


  上海低压电器一厂
  上海新建印刷厂
  上海低压电器二厂
  上海新沪标准件厂
  上海低压电器四厂
  上海天阳电器实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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