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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重点户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企业所
得税重点户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267号 1996年6月25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纳入工商税收计划的企业所得税(集体和私营,以下同)税源监控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市局决定在京地税企[1995]40号《关于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分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确定的重点户的基础上,扩大监控范围(名单附后)。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市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重点户(含京地税企[1995]40号确定的重点户),按季报送“北京市重点企业所得税收入变化情况分析表(原有表式)”,并随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一并报送市局。
  二、重点企业税源分析内容按京地税企[1995]40号文件要求进行数据与情况相结合的对比分析。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重点户的税源监控,按照市局京地税企[1995]527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第二点的要求,保证本单位重点税源大户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占各行业全年企业所得税计划数的50%以上,并根据各自征收管理工作的特点,采取不同措施,如设立重点税源户台帐等,掌握和分析其入库进度及收入变化情况。
  四、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户发生变化需变更的,请报市局重新确定。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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