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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凡没有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专用的土地增值税已税或免税证明单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地产登记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手续,不予发放房地产权证书。
  四、明确分工联系。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本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分工的规定(即沪地税地(1995)40号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出售或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由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除个人转让已购的公有住房产权外)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由其所在地负责地方税征管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市、区或县两级房地产交易管理和登记发证机构在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分工规定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已税或免税证明予以认可。
  直属四税务分局、对外税务分局应分别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和登记发证机构有关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业务,为全市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交易征税、发证把关,提供、移转征税资料;各区、县税务机关应分别指派专人负责联系相对口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和登记发证机构有关交易、登记中涉及土地增值税的业务,遇有涉税问题应及时将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联系,难以解决的可及时上报市局协调解决。各税务分局、县局须将落实负责联系的分管所负责人和指派专人的名单与变动情况,及时报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处。
  凡未按税收分工管辖规定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已税或免税证明,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和登记发证机构应严格把关,不予认可,督促纳税人到按税收分工管辖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取得按规定出具的已税或免税证明,才予办理交易过户、登记发证手续。
  五、涉税评估业务。凡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依据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指定并具有C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又经市地方税务局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涉税评估业务。
  接受委托的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并按税务部门要求及时按期将评估结果报送给分工负责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参考。
  接受委托和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与应纳税房地产价格评估有关的评估资料,评估机构应当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
  凡涉及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由取得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定并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国家土地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土地估价师”签署;或者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取得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联合签署,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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