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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15日)


各直属税务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各县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地产估价所:
  为了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部门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国税发(1996)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税发(1996)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征管制度。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各主管税务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互相支持和配合,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
  二、掌握征税资料。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地价评估等管理工作的同时,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房地产权属人及变动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转让过户的时间、价格、合同等情况,新建商品房的建设项目批文、房屋交付使用证明等征税资料。各税务机关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具有保密价值的资料,不得转让、泄漏或公开引用。
  三、严格征税环节。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纳税人,发生买卖交易行为的,在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所签订合同等审核认可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或直接受理登记申请的,在作出准予登记发证前,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申报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已经完税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土地增值税已税证明单》(样式见附件一);对于不属征税范围或应予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单》(样式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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