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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17日 京财税[1996]1109号)


朝阳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2号《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首都机场收取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后,应按规定照章缴纳营业税,同时填报“营业税先征后返结算表”(见附表一),经朝阳地税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各一份,经两局共同审核后,再办理已征收营业税的返还手续。
  二、 首都机场享受营业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收入仅指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不包括其他收入和代收费用。因此,首都机场在缴纳营业税时,应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与其他收入和代收费用分开,单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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