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交
叉稽核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国税[1996]119号)
名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规范交叉稽核传递手续,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1996年7月18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规范交叉稽核传递手续,确保增值税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工作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设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交叉稽核工作。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工作中进项凭证发函委托协查和销项凭证来函受托协查,应分别设置台帐,逐件登记,限时核查,按规定的时限回复。
三、进项凭证发函委托协查
(一)实施税务稽查中需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进行核查时,稽查人员应逐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稽核检查纪录》,经稽查所(税务所)所长批准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并附发票复印件,报区县局稽查科审核后,要按核查单编号登记台帐。加盖局章向销货方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委托协查。并要定期进行催复,凡经催办后三个月仍未回复的,要汇总报告市局,由市局转国家税务总局查处。
(二)稽查科收到受托方税务机关寄回的核查结果(《核查单》)回执联后,及时注销台帐,并将核查结果转稽查所(税务所)查处。
四、销项凭证来函受托协查
(一)销项凭证来函协查管理工作由稽查处、稽查科统一负责。来函查证核实工作,根据征管机构的职责分别由稽查所、税务所分别负责。
(二)销项凭证协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
2.传递资料内容必须齐全,字迹清晰、工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