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九五”方案出售
公有住宅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籍[1996]578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规划土地局、房产局,各房地产登记处,各售房单位:
“九五”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以来,售房单位的房地产登记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保证"九五方案"公有住宅出售的顺利实施,保证购房者能及时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售房单位原则上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才能出售公有住宅。
2、直管公房售房单位未领取售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不再领取,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内部资料的变更。
3、自管公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取得售房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上没有纠纷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出售公有住宅。
4、售房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均未领取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自建的职工住宅,经过批准并有规划、用地手续的,售房单位可以先出售,再补办初始登记手续。
2以参建、联建等方式取得的职工住宅,主建单位有规划、用地手续,售房单位有参、联建的合同的,可以先出售,再补办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3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公有住宅出售的,原建房单位应持有《上海市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虽没有取得证书,但有规划、用地手续的,售房单位可以先出售,再补办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4原建房单位没有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也未按商品房开发经营的规定办理的,售房单位应将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权籍管理处。
5房地产权属来源不清,存在纠纷和矛盾的公有住宅不得出售。
6拆迁单位自建、参建、联建或购买的房屋,也按上述规定可先出售给动迁户,再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7售房单位在公有住宅出售前,应按规定做好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的分摊认定工作,分摊工作可以委托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也可以按照沪房地籍1996246号和489号文的规定自行分摊,但是分摊的结果必须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