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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
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1996]126号 1996年8月2日)
根据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9号令《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
五条
规定,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元。新标准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费用在“其他费用”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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