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对局部竣工验收进户但配套设施尚未完成的住宅小区,其环境卫生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违反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公园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市级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区级公园的管理由各区负责。
第五十三条 城市公园的建设应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以满足广大游客需要。
第五十四条 公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园内设施、花草、动植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保护,加强环境卫生等园容园貌的管理,维护公园内正常秩序,为游客提供良好的休息、娱乐场所。
第五十五条 公园内不得进行违章建设,对已建成的违章建筑,由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城管监察部门配合,限期拆除。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已占用的应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由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城管监察部门配合,强制迁出。
第五十七条 公园内游艺项目和服务设施应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严禁擅自在公园内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园,对违反规定的,由园林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 绿化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区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绿化栽植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使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城市绿化标准。
第六十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对损害、侵占绿地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
第六十一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绿化美化活动,开展花园式工厂、花园式住宅小区、花园式学校达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