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配合交通部门抓好出租车管理,对乱停车、乱转弯和占道修车的违章行为予以严格查处。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严禁随意摆摊设点,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工商、城管、设施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 严禁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出租载客。畜力车不得在主干道通行。对违反交通管理有关规定者,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对非法营运者,由交通、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公安部门应予配合。
第四十二条 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电车须在指定站点停车,不得随意应招停车载客,违反规定的,由城市公交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划定的暂停路段,应设立出租汽车暂停标志,出租汽车可在暂停点上下乘客,但不得候车等客。
第四十四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临时停放,必须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停放。小型车辆停放时,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离道路边石不得超过0.5米。
第七章 住宅小区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房产局是城市住宅小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小区的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住宅小区管理部门应以“基础设施完好公共服务齐全、无违章乱建、无乱堆乱放”为标准,认真抓好住宅小区管理。
第四十七条 凡新建住宅区的环境配套设施都要和住宅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由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统一验收后交付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对已建成住宅区配套设施不齐全的,须按住宅区规划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建完善后再移交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不得擅自修建各种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放置铁亭,违反规定的,由城管监察部门协助城区管理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条 住宅小区的房屋维修和小区道路、甬道、硬铺装、排水、围档、绿化等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产权单位负责,市房产部门负责监督,城区政府和市城管、土地规划部门应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