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擅自挖掘、破坏、损毁等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城管监察、公安部门应配合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要责令赔偿。
第三十一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因维修、养护、管理失职造成损失的,有权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邮电、电业、供热、 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在每年3月末前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报送挖掘计划,逾期不报者一律不批准挖掘。具体项目按基建程序办理,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按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工程结束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按标准恢复路面。
第五章 集贸市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工商市场管理所负责集贸市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应按规划批准的用地和标准设置摊位,组织市场,搞好交易秩序、环境卫生管理和市场设施建设及维修养护。对出槽占道经营和越线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及阻碍交通影响市容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公安、城管监察部门配合,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开办早行夜市必须经市土地规划、城管和公安部门批准,划线定位,限时经营。早行夜市本着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开办单位负责散市后的卫生清扫,保护市政设施的完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工商、各区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公共广场及街头空地,不准设置临时摊点、从事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负责,工商、各区配合予以查处。
第六章 交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公安局是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交警支队负责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在主、次干道路上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严格查处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