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主要街路、繁华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定期粉饰;不按规定粉饰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土地规划、房产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城市烟尘、废气、噪声、工业垃圾、污水排放的管理和监测,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环保部门应予及时查处。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协调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城市生活废弃物,做好公共厕所保洁工作。全市各单位要认真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工业垃圾、商业垃圾和建筑垃圾,维修和养护产权厕所,承担义务除雪任务,主动按规定交纳除雪运输费。
第二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居民区日常保洁工作管理,实行一扫常保,达到“六无五净”(无垃圾、无污物、无残土砖石、无纸屑杂物果皮核、无人畜粪便、无乱堆乱放;路面净、庭院净、绿篱净、花坛净、楼梯净)标准,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第二十五条 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垃圾清运工作,在主干道撤箱,实行有偿封闭式收集;在住宅小区逐步撤箱,实行袋垃圾清运。
第二十六条 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城管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开办无下水饭店,已经开办的,由市区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工商、城管、环卫、公安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按城市道路、桥涵、照明、排水等设施的标准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城市主次干道路面及人行道平整,道路边石平直,路灯明亮,排水通畅及其它市政设施的完好。